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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訂金、定金有差嗎?要留意特別條款

 

好房圈新聞發表於 2012/09/25 08:30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購買房屋時,代表雙方同意成交的「定金」跟「訂金」,在法律上有沒有差別?有些法務專家解釋「訂金」代表預訂款,而「定金」才有具《民法》保障,不過律師認為,基本上訂金或定金,都受《民法》保障,購與銷售端談妥的「特別條款」及契約內容遠比定義重要。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陳世杰表示,「定金」以字面上解釋就代表「預定」、「確定」的價金,並視同買賣契約成立,至於「訂金」可能只是建案銷售業者創造的詞彙,將「訂金」解釋為「房屋土地訂購預約金」,作為預收的價金,有人解釋是要規避《民法》責任。

 

專家認為,不管是訂金或定金都受到《民法》保障

 

不過,陳世杰有不同解釋,不管訂金或定金都應該受到《民法》248及249條保障,只是若在付「訂金」時,要留意有沒有特別條款,讓銷售業者可以反悔不賣屋。

 

尤其銷售建案在房市多頭時期,建商為了賣更高價格,可能會反悔不賣屋,市場上就曾出現民眾認為已經付了「訂金」,但建商反悔不賣,理當是違約,必須付出違約金,銷售業者卻解釋,訂金只是預付款,不是契約的一部份。

 

 

注意特別條款

 

其實,「訂金」與「定金」在市場運作的潛規則,的確有所不同。永慶代銷協理何彥煒解釋,「定金」比較常出現在仲介市場,並且是先由1筆所謂議價的「斡旋金」,買賣雙方同意價金時,進而轉為「定金」,這筆「定金」只要買賣任何一方反悔都違約,須賠償違約金。

 

不過,買新成屋、預售屋時,銷售業者習慣使用「訂金」,通常「小訂」僅代表預約性質,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也俗稱「紅單」,民眾若不買金額可全額退還;至於「訂金」等於是填寫完成訂購單,代表確定要購買哪1戶,正常情況買方、建商都不能反悔。

 

只是何彥煒指出,民眾填寫訂購單時,通常銷售業者會額外加上「特別條款」註明:「本戶價格須建設公司同意,若不同意則原金無息退還」。通常在房市多頭、建案熱銷時,剩餘的精華戶,建商會希望價格拉高,較容易發生建商反悔不賣,而這樣的「特別條款」更行之多年。

 

陳世杰提醒購屋民眾,訂金或定金都受《民法》保障,只是民眾要特別留意契約內容及有沒有特別條款,往往是這些條件,才會讓建商反悔不賣屋也不用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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