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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購屋爭執申訴 公平會、消保官功能不同
好房圈新聞發表於 2012/08/30 19:23 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民眾遇到購屋糾紛,申訴的對象通常有公平會、消保官及地政局等,但公平會多針對廣告不實、契約審閱等進行調查,若民眾有「室內」問題如磁磚剝落、漏水等狀況,可由消保官或地區調解會進行調解,但最終賠償問題只能依照民事訴訟程序。
民眾買屋時常會遇到購屋糾紛,其中又以預售屋因尚未興建完成,容易出現較多的糾紛,其中在廣告不實的部分,可依照《公平交易法》針對業者祭出罰鍰,但是許多民眾可能誤以為,可依照《公平交易法》向業者求償,但實際公平會是針對業者開罰。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學系講師黃志偉表示,在不動產消費糾紛樣態中,其中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變更設計等7項,可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4條進行開罰。
但是坪數不足、延遲開工、施工瑕疵等,不適用《公平交易法》,轉而得依《民法》或買賣契約書規定,循民事途徑解決。
消費爭議的處理,最終即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般民眾如果遇到購屋糾紛可向消保官舉發、諮詢,接下來可能會進入調解階段,協助雙方解決糾紛,如果最終無法解決,就是進行訴訟。
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表示,公平會是針對業者開罰,但是民眾求償問題就仰賴民事訴訟。黃志偉提醒,民眾購屋時的買賣契約書內容相當重要,應該仔細閱讀,交屋後若有狀況,可依照契約內容要求建商改善或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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