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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不買房了!斡旋金、定金能退回嗎?

好房圈新聞發表於2012/09/12 19:23 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許多民眾一定在想,如果付了斡旋金、定金,卻反悔不想買屋,價金可以退回嗎?其實有很重要的關鍵,就是「斡旋金轉為定金」,就視同合約成立,民眾難以要回,但是若是賣方尚未同意出售房屋,買方卻不想買了,所謂「斡旋金」可以全數退回。

 

台北市地政局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在《民法》153條之中,很明確指出只要買賣雙方同意交易,契約即成立,許多業者看準這點,會用不同的解讀方式,沒收購屋者的斡旋金。

 

民眾留意,斡旋金一旦轉為定金等同契約成立,只要反悔購屋,就是違約。

所謂斡旋金,就是民眾提供1筆小額價金給仲介,再由仲介與屋主議價,一般來說,只要賣方尚未同意,買方可隨時反悔購屋,並請仲介反還斡旋金。

 

但規則很明確,為何還會有斡旋金返還的糾紛?蕭子慧解釋,當賣方同意時斡旋金會自動轉為「定金」,如此一來,仲介認為買方違約,應該沒收該筆金額;或者,有些仲介會認為「白做工」,因此暫先扣住斡旋金,要求買方看中意其他房屋,也要由他成交,以利成交收取服務費。

 

斡旋金、定金返還標準

 

 

蕭子慧提醒,有些仲介會告訴買方「先開價、下斡旋」、「有斡旋金好跟屋主談」,民眾一定要三思考慮;另外,也要留意「要約書」雖然不用提供價金,但一旦賣方同意售屋,民眾卻不想時,可能要賠償違約金,這是民眾時常或略的地方。

 

由於定金不得返還,以目前定金返還糾紛來看,經過調解大多消費者還是得被沒收約一半的定金。

 

至於定金被沒收,是被仲介還是賣方沒收?蕭子慧說,通常屋主與仲介簽屬的「不動產銷售委託書」,會針對斡旋金、定金約定「二分之一對半分」,一半由屋主取得,一半則是仲介作為服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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