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糾紛/無故終止委售、買賣契約就是違約

好房圈新聞發表於2012/09/18 08:41 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在不動產交易糾紛當中「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長期佔買賣糾紛當之中很高的比例,前者「終止委售」指的賣方與仲介所簽的「不動產委託銷售書」,後者「買賣契約」就是一般民眾最常接觸到的買方與屋主購屋。專家提醒,通常無故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就是違約,可能要賠償違約金。

 

「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的糾紛內容相當廣,包括可能是房屋有瑕疵如漏水、海砂屋等,許多原因及理由造成終止買賣契約。不過,若單從是否可解除合約的角度,還是有幾點需要留意,台北市地政局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表示,若屋主委託給仲介銷售房屋,會簽署「不動產委託銷售書」,內容因不同仲介品牌有所差異,該份契約會有3天審閱期,審閱期內可反悔不出售房屋。

 

民眾在契約履行期間內,無故解除合約,恐怕要支付違約金。

至於買賣雙方簽屬的成屋買賣契約書,也有至少5天契約審閱期,買賣雙方要在其間思考是否交易。但是民眾多在契約履行期內,想解除合約,就恐怕就是違約,上半年的糾紛例如,屋主與仲介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後,因家人反對出售房屋而想解除契約,原同意支付5萬6000元解約金,但因失業無法支付違約金又遭仲介追討,經調解後,屋主支付仲介2000元解約金。

 

台北市有另一起終止買賣契約的糾紛案例,賣方代理屋主委託仲介售屋,未經屋主簽訂授權書即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及買賣契約,代表房子在未經屋主同意出售,屋主認為仲介誘導簽約導致無法履約。

 

由於契約已成立,最後解除雙方買賣解除契約,屋主須付買方違約金8萬元,仲介同意補貼2萬元。宇恒法律事務所所長沈以軒表示,民眾不管是委託出售房屋或是即將簽下購屋契約,都要思考熟慮再簽約,因為一旦契約成立,想要解除合約就是違約,勢必得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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