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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子租屋保留付款證明 綜所稅可列報扣除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9月6日 下午3:21 (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月份大專院校陸續開學了,不少學子在外租屋居住,請記得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來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而且非提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12萬元。申報時要附上房屋租賃契約及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的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如果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戶籍並非設在承租地址,還要再附上切結書,切結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是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說明,實務上常發生因缺少付款證明而無法列舉租金支出扣除額的例子,所以呼籲學生及家長,要妥善留存相關單據。此外,也要注意「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2項扣除額,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能擇一扣除,不能同時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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