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的定義
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之規定,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
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一)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其認定應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
1.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
類,自第八類食品製造業至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
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1)屠宰業。
(2)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3)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4)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
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2.非屬於前款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仍認定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範圍之行業:
(1)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
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
(2)醫用氣體之生產流程,係由其液態產品經由泵浦增壓,再經蒸
發器升溫氣化為常溫而灌裝至鋼瓶者。
(3)以汽電共生系統生產蒸汽者。
(二)一定面積:廠房面積達50㎡以上。
(三)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申請期限及單位
於101年6月2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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