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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限定繼承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

 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

 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

 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

 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

 離,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
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

 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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