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

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
)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

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呈報法院
1.
此之『法院』,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
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
    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

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陳報人。

(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

(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
        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
報明其債權。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

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

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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