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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限


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自核准登記日起至
106年6月2日止
。屆期未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臨時工廠登記將自屆滿之日起自動失效,故業者須配合政府輔導
措施,努力在期限內完成合法。

 

輔導期間屆滿(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年6月2日前)

未完成合法化者,地方政府將回歸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
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依法處理(即回復為未補辦前之狀態);
未登記工廠業者有可能繼續遭受檢舉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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