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不動產流程說明


(一) 檢附受贈配偶的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向轄區稅捐稽徵處查詢是否未曾使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

  如果配偶未曾出售過土地或確定未曾使用過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此項動作可以不用作;但如果並不確定,最好向稅捐稽徵處查詢清楚。

實務上,仍有很多人搞不清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

 

(二) 向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不動產時,土地須向所在地的管轄稅捐稽徵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屋也須向管轄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臺灣省向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

  土地增值稅若夫妻贈與移轉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贈與人領取的是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契稅繳款書稅捐處核發後,納稅義務人須持往公庫(銀行)繳納。目前房屋贈與的契稅稅率是房屋現值的6%。

 

(三)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申報贈與稅須向贈與人贈與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其相關規定如下:

1. 戶籍在臺北市者,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戶籍在高雄市者,向高雄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2. 戶籍在臺灣省省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

3. 戶籍在臺灣省鄉、鎮及縣轄市者,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贈與不動產給配偶免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四)領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所以申請人領取的是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五)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登記

  辦理贈與登記時,要向不動產的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如果贈與的不動產分屬不同地政事務所的轄區時,必須分別向不同轄區的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登記。申請人在辦理贈與登記時,最好事先向地政事務所查詢清楚,以免跑錯地政事務所。

 

(六)計算規費並開立繳費收據

  申請人準備好應備證件及填寫好贈與登記的相關表格後,即可向轄區地政事務所計費櫃臺送件,承辦人員會計算登記案件的規費(按不動產價值的1‰加每張80元的書狀費)並開立繳費收據。

 

(七)繳納規費及書狀費

申請人向繳費櫃臺繳納贈與登記的規費及書狀費,並領取繳費收據。

 

(八)收件並領取收據
  繳納規費後,承辦人員會核對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所以
送件的申請人除了要帶辦理贈與登記的規費、書狀費及贈與登記的資料外,還要記得帶自己的身分證及印章。收件櫃臺將贈與登記案件輸入電腦後,會給申請人一張送件收據,這張收據是贈與登記完成後領件用的,申請人要妥善保存。

 

(九)地政事務所審查

  贈與登記案件經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進入審查的階段,承辦人員會依據檢附的證明文件逐項審查,如果準備的資料完備,所填寫的表格正確,很快就會完成贈與登記的手續;但如果申請案件經審查人員發現填寫錯誤或文件不合或證件不符時,會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必須在地政事務所通知補正的15天內,依補正通知書的內容完成補正手續,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時,會遭到地政事務所駁回的命運,到時候還要再重新送件。

 

(十)登記完畢領取權狀

  贈與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並登記完畢後,申請人即可持收件的收據及原蓋用的印章,向地政事務所領狀櫃臺領取登記完畢的權狀及應領回的相關資料。

 

(十一)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辦完產權移轉登記後,該不動產如果是供自用住宅使用,可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入,檢附權狀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向土地管轄的稅捐稽徵處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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