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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屋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

 

更新日期:2011/06/07 00:07 【苗栗訊】


營業用房屋空置時如何課徵房屋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下列情形核課房屋稅:

1)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

2)所載用途別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常有民眾詢問,違章房屋要課徵房屋稅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針對違章房屋課稅疑問說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為健全稅籍籍並達課稅公平,無照違章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是否所有的農舍都免繳房屋稅呢?

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舍供一般住家或營業使用時,不能免徵房屋稅,但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的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可免徵房屋稅。如房屋符合上述使用情形,填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免徵房屋稅申請。

 

農地不課地價稅,但是否要課土增稅?

「是不是農地不課地價稅,將來移轉時也不用課土地增值稅呢?」答案是:「不一定!」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農地課徵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不一樣。舉例來說,王先生擁有1筆編定為「行水區」作農用的土地,長久以來都是課徵田賦,最近因「贈與」申報移轉,卻被課徵土地增值稅。稅捐局說明,「行水區」的土地並不是農業用地,所以要課土增稅;不過,其屬於上表所列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土地,因此得課徵田賦。稅捐局進一步說明,王先生如果將行水區的土地贈與給直系血親,依據水利法第97-1條規定,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者,除免徵贈與稅外,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稅務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處電話035518141,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為http//www.chutax.gov.tw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土地係市政府辦理重劃或核准自辦重劃,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稅務局表示,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日期及公告現值作為計徵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且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該局提醒納稅人注意,如果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期間有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因此,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已進入清算程序之公司,因車輛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遭罰,清算人才以不知公司運作情形,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訴。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既為違章車輛之所有權人,即對車輛負有管領之責,又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前,公司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該局提醒,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無論為公司或個人所有,如不為使用,均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繳銷牌照或報廢手續,業經廢止或解散登記之公司,其名下車輛,尤應注意辦理了結或移轉程序,否則,一旦查獲欠稅或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又使用公共道路,即應依規定裁罰。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房屋供生產使用,如何能申請房屋稅按營業減半課徵?該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領有工廠登記證者,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但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此外,無使用執照的違章廠房,依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不得許可設立工廠登記,從而無法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如房屋為個人所有,非工廠名義,也不符合「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的減稅要件。

符合上述規定者,納稅義務人可填具申請書備妥工廠登記證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平面配置圖,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減半課徵,經調查符合規定者,即可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改用減半稅率,即1.5%。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之憑證,依法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則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違反者,原規定營業人處罰鍰新台幣9000元;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則處4500元。財政部已於56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降低處罰金額,修正後營業人降為3000元;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則改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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