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Q&A

 

Q1、馬總統倡議居住正義的實價登錄制度,何謂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A1: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
  權條例,於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皆有要求
  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Q2、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A2: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積極推動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

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立法要求交易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另民間習慣不動產買賣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故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同步修正,以全面申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換言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Q3、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A3: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包括:

1.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

2.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將處以
   3-15萬元罰鍰。

3.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規定。

 


Q4、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A4: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買賣係有價金支付之對價關係才需申報「實價」,若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Q5、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A5: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有以上兩種情形時,權利人則可免申報義務,以減輕一般民眾負擔。

 

 

Q6、如買賣案件未有房仲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A6: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
  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申報之義務。

 


Q7、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定為何?

A7: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如屬委由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Q8、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A8:未來如發現登錄成交價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者,將請申報人說明,並請申報人提出必要文件佐證,並規劃得將成交案件資訊交由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協助認定。

 


Q9、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A9: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開申報;如係房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一個成交價即可。

 

Q10、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
             價?

A10: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依
 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
 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之必要資
 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

 


Q11未來向地政單位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A11:地政三法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
 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後始受理申報,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皆有委託地政士代
 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再申報。有委任地登記機關受理之
 地方政府,地政事務所可能會規劃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於現場自行登
 錄,申報人亦可在外採線上申報方式登錄。

 


Q12、實價申報登錄後對外提供查詢之內容項目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
              隱私?

A12: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基於公示原則,經篩選整理後,
 於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當事人隱私之前提下,將以區段化、去識
 別化方式提供查詢。由於係採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故不會洩
 漏個人隱私。

 


Q13、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皆會對外公開?

A13: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會經篩選整理後,再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畢竟實價登錄係為對一般社會大眾提供
 充分且適合之資訊,如有超高成交價,甚至可能為有心人士刻意
 炒作行情,因對於外界反而可能會有誤導效果,將不提供該極端
 個案公開查詢。

 


Q14、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可否舉例說明?

A14:買賣之案件有建物門牌者,區段化一定區間以「建物門牌號碼區間
 值」填寫為原則,舉例而言,如成交案件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北新
 路1段25號,則以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1~50號公開查詢。該區段
 化方式亦會視各個地區不同發展程度,因地制宜彈性呈現。

若都市化程度較低地區,不適合採建物門牌號碼區間值填寫或無門
牌者,則以顯著地標、地物之區段化方式呈現,舉例而言,如屏東
縣滿州鄉中山路滿州國小附近。

 


Q15、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A15: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限於
 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一定所
 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Q16、如屬預售屋買賣案件,是否亦需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A16: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
 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
 因此預售屋買賣亦需申報,但只要由不動產代銷業者,於委託代銷
 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一次申報即可。


 

Q17、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A17:內政部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為資訊公開透明。未來是否走向
 實價課稅,則屬財政部規劃權責。因此,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均有規
 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
 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所以短期內不會實價課稅。

 


Q18、地政三法實價登錄政策何時施行?

A18:地政三法有關實價申報登錄條文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
 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子法訂定、申報表格製作、登錄系統建置等需先
 完成,建立後並廣為宣導周知,再由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即可執行
。內政部將儘速妥擬完善之相關配套,以達落實不動產交易價格資
 訊公開化之目的。

 


Q19、租賃預售屋及預售屋都不須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受託業者如果不
 登錄有沒有稽查的方法?

A19: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主管
 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查詢
 或取閱經紀業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因此,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對經紀業進行業務檢查,並查詢或取閱經
 紀業持有之不動產租賃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因該契約書應由經紀
 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以查核經紀業申報登錄之成交資訊是否屬實
,或是否隱匿成交案件未履行申報登錄義務。

 


Q20、完成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料多久開放查詢?要去哪裡查?
 需要收費嗎?

A20: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
 資訊後,民眾即可查詢上一季的資訊。至於當季的資訊,因需就申
 報資料內容進行篩選,確認申報資料之真實性及合理性,剔除過高
 或過低之交易行情,故仍需約一段時間方可查詢。民眾如以網路查
 詢者,不收查詢費用。

 


Q21、我是賣方,可以主動登錄嗎?如果查詢到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何
              反應?

A21:目前實價登錄係規範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需辦理申報
 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事宜,賣方無須進行申報登錄資訊,以避免申
 報資訊不一。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具具體證明資
 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反應。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統已正式上線,歡迎查詢利用。
連結網址:
http://lvr.land.moi.gov.tw/N11/

 

http://www.land.taipei.gov.tw/ct.asp?xItem=26600527&CtNode=53110&mp=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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