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3小時沒鑑價房仲自行成交


作者: 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722日上午3:21


 

  許姓醫師日前看到一戶由房仲業者代售的房屋,簽約才3小時就以1570萬元成交;許事後以業者沒等他鑑價就成交,要求解約,但房仲要他履契,不然要罰違約金與服務費70餘萬元。


 

  許姓醫師向本報投訴,說他當時明確告訴房仲要找銀行鑑價,再決定要不要買,且業者未給他3天審閱期,卻面臨巨額賠償相當不公平;經手此案的房仲人員則說,買方簽要約書委託他洽談,當然視為放棄審閱期。


 

  上月27日下午2時30分,許醫師騎車經過台北市新生北路3段巷內,看到一樓民宅有房仲業者懸掛的代售廣告,當場打電話給房仲說要看屋,業務員立即趕來洽談。


 

  許說,業務員向他說明當地房價一坪50萬元算是合理,但要先簽要約書出價,才能找屋主談價;他在下午3時許簽了2分契約,但告訴業務員會先找銀行鑑價、確認貸款沒問題,再決定要不要買。


 

  但當天晚上6時許,業務員就打電話給他太太,說屋主願意賣,買賣契約成立。許隔天許找銀行鑑價,發現當地房屋每坪約35萬元,於是發存證信函給房仲要求解約。


 

  房仲也發律師函給許聲稱買賣契約有效,若不履行,得賠償屋主百分之三違約金及百分之二房仲服務費,共70多萬元。房仲表示,許簽了要約書,也開出價格,代表要他去找屋主談,當然算是放棄審閱期;許不買以後,他被屋主罵得半死,全案已由公司法務處理,他不回應。


 

  新北市消保官賴淑青說,房仲要約書或斡旋契約書等定型化契約,根據消保法有3天審閱期,若消費者可舉證業務員未告知審閱期,可主張契約無效。但消費者常分不清「審閱期」與「猶豫期」。


 

  賴淑青說,審閱期是指消費者簽約前,有權將契約先帶回家看了沒問題再簽,但不代表簽約後,也可在3天內反悔解約;猶豫期是指郵購(電視購物)或訪問(路邊推銷)買賣,消費者可在7天內無條件解約。


 

  法界人士則建議房屋買賣雖有定型化契約,但大多數消費者不懂契約內容,與房仲洽談的任何條件一定要白紙黑字寫進契約,將來訴訟才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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