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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常見問題

 

Q1:作廢折讓及退回 

100/07/05

一.作廢
1.
:賣方開立電子發票,買方已取得發票資訊,但未進行回覆賣方確認接收作業。 
:賣方只要完成開立發票,即屬有效發票。
(
參照:營業稅法第32條及35)

2.
賣方開立電子發票,買方確認接收發票後,賣方提出作廢發票,但買方未進行作廢發票的確認作業。 
:在買方未執行(作廢發票)確認前原發票仍為有效。
(
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及同法24)

3.
賣方開立5月份電子發票,賣方在6月份將5月份發票作廢,買方已申報營業稅了可以不同意作廢嗎?營業稅要如何因應?
:賣方提出作廢仍須買方確認,買方不願作廢發票可開立退回折讓單請賣方確認,但發票記載錯誤,買方已扣抵拒絕退回時,由賣方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賣方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稽徵機關,再由買方所在地營業人稽徵機關依法辦理。
(
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及同法24條、財政部91910日台財稅字第910455492號函)

4.
賣方開立電子發票,買方確認接收發票後,買方提出退回發票,但賣方未進行退回發票的確認作業。
:賣方未確認為作廢發票前,發票為有效。
(
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及同法24)

.退回及折讓
1.
買方開立折讓資訊,賣方未進行回覆買方確認接收作業。 
:買方開立折讓資訊後,即發生效力。。
(
參照:營業稅法第15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2.
買方開立折讓資訊,賣方確認接收,買方又提出折讓單作廢,但賣方未進行作廢折讓單的確認作業。 
:買方提出折讓單作廢,而未經銷方確認前,等同未折讓,原發票為有效,該折讓單亦為有效。
(
參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第1項第1款及第2)

 

Q2:電子發票作業之法源依據為何?

099/12/30

財政部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便利營業人以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簡稱電子發票) 予營業人,於95126發布「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並於9610319793098917991115陸續公告修正,最新法規自中華民國991130日生效。

 


Q3:若買受人未於領獎期限內收到中獎發票致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當買受人提出質疑後,國稅局是否會先發函與B2C業者確認?

099/12/30

針對消費者未收到紙本發票時之賠償責任,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中已規定「買受人未於領獎期限內收到中獎發票致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於十五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當消費者提出檢舉後,國稅局會進行相關查證作業。

 


Q4:申請「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資格,營業人會收到核准信函嗎?

099/12/30

不會。營業人只要成功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並完成設定就可開始使用電子發票。

 


Q5:營業人如何申請使用電子發票? 

099/12/30

只要是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即取得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可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網站,以經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申請之憑證或申請財政部核可使用之憑證登入整合服務平台開通使用。但要申請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擔任加值服務中心者,需下載列印「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申請書(B2C)」或「營業人擔任加值服務中心申請書」,填寫基本資料,核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含承諾書),送達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

 


Q6:營業人如何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發票? 

099/12/30

1.凡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即取得使用電子發票 之資格
2.
營業人登入整合服務平台後,即可設定帳號密碼。
3.
營業人利用上述帳號密碼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同意整合服務平台之服務聲明書,即完成帳號啟用。
4.
營業人完成帳號啟用後,若需開立發票,登錄主憑證、設定使用者權限及設發票字軌號碼資料,即可使用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eb介面)開立電子發票(http://www.einvoice.nat.gov.tw/)。

 


Q7:營業人如何將捐贈發票交付受贈對象? 

099/12/30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
買受人有捐贈發票行為者,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
日內,將買受人所捐贈之前期統一發票明細資料通知各該受贈對象,並
經受贈對象確認,且有寄送中獎發票之義務。
買受人選擇捐贈之電子發票,營業人負有確認受贈對象地址及寄送中獎
發票之義務。

 


Q8:加值服務中心是否需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099/12/30

  1. 現已申請之買方、賣方及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應與整合服務平台完成介接並自10091日起即時交換電子發票於整合服務平台。法源:財政部於991115以台財資字第
    09922005260號函發布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91130日生效。

 


Q9:「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申請資格為何? 

099/12/30

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即取得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

 


Q10:B2C營業人是否限定行業別? 

099/12/30

沒有限定行業別,只要營業人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同意於開立電子發票後四十八小時內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三)「可正確掌握買受人基本資訊」,即對該非營業人之姓名、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帳號等聯絡方式及寄送地址等基本資料,均全面建檔並可即時更新之營業人,就可以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

 


Q11:B2C營業人上傳電子發票之時間限制為何? 

099/12/30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營業人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或載明於發貨單或收費單等相關單據。」,故B2C營業人需配合下列事項:
1.
於發票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完成上傳。
2.
於銷售網站、型錄、電視購物節目畫面或以其他明顯方式,告知消費者可至整合服務平台查詢的時機。

 


Q12: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辨作業問與答 

099/12/17

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作業於991218展開,財政部電子發票推動小組針對一般大眾關心的問題進行說明,希望民眾能更認識及使用電子發票

 


Q13: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如何申請及使用? 

098/11/03

1.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之使用是依據中華民國9784台財資字第0972400122號函發布之「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2.
稽徵機關於97101開始接受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申請。
3.
營業人(限使用Web開立發票者)只要至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臨櫃申請一次,之後每期稽徵機關會配發相同本數之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無須每期提出申請。
4.
若營業人需要新增或減少發票本數,再至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臨櫃提出申請即可。

 


Q14:賣方營業人開立發票時發現買方營業人無電子發票資格,該如何處理? 

098/11/03

賣方營業人開立發票輸入至明細時,買方營業人若無電子發票資格,系統會顯示異常訊息,賣方營業人按「取消」功能後,改用紙本開立,並邀請買方營業人立即申請電子發票使用資格,以利雙方加速作業及節能減碳。

 


Q15:營業人開立零稅率發票應如何作業? 

098/11/03

適用零稅率之發票,經買方營業人收取電子發票,於備註欄加註零稅率之說明文字並簽章確認,在符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下,得由賣方列印扣抵聯,若買方未用憑證確認,則應由買方印出,依紙本作業程序交付賣方。若稅捐稽徵機關於整合服務平台查無此發票,則營業人或加值服務中心應配合稅捐稽徵機關出具相關佐證資料。

 


Q16:營業人要如何申辦「修改電郵信箱」? 

098/11/03

若營業人要修改使用電子發票之申請表上所填寫之「E-mail Address」,其方式說明如下:
1.
若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台已經啟用該帳號,可經由系統設定 >> 公司基本資料自行修改E-mail Address
2.
若尚未註冊,請連絡客服並填寫「修改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或重派系統帳號密碼申請單」,申請人簽章並蓋公司發票章後傳真至客服即可。

 


Q17:營業人未能申請工商憑證(非公司行號),是否可申請電子發票使用資格? 

098/11/03

營業人若只是要接收發票或退回發票(Web作業方式),仍可至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唯接收發票或退回發票時需輸入賣方營業人所設定之「交易暗語」。

 


Q18: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稅法上有何獎勵措施? 

098/11/03

為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意願,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已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範圍,並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
1.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2.
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Q19:加值服務中心業者是否都具有B2B電子發要使用資格? 

098/11/03

買方、賣方及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於申請核准後,同時具備B2B電子發要使用資格。

 


Q20:加值服務中心業者何時需完成定期上傳作業? 

098/11/03

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將前期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

 


Q21:加值服務中心業者上傳發票後,是否仍要申報相對營業人資料? 

098/11/03

因加值服務中心已上傳電子發票資料,故加值服務中心不需再提報相對營業人資料。

 


Q22:全民稽核網頁需輸入之「個人識別碼」可以從何處查得? 

098/11/03

消費者可與其購物之營業人確認上傳發票之個人識別碼為何。

 


Q23: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已提供消費者查詢發票資料,B2C業者是否還須提供消費者查詢發票功能? 

097/03/03

營業人應於銷售網站、型錄、電視購物節目畫面或以其他明顯方式公示,以利消費者查詢。

 


Q24:賣方營業人是否可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
發票
後,直接列印後寄給買方營業人? 

097/03/03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賣方於開立發票傳送成功後自行列印存根聯,買方於接收確認後自行列印扣抵聯及收執聯。

 


Q25:賣方營業人已開立發票並傳送成功,買方營業人未接收確認,該如何處理? 

097/03/03

買方營業人若未接收賣方營業人已傳送之發票時,賣方營業人於再次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時,經查詢後即可發現買方營業人未確認之發票,賣方營業人應通知買方營業人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進行接收確認作業。

 


Q26:若營業人上傳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電子發票發生錯誤,可否辦理更正? 

097/03/03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一旦執行送出的步驟,即無法辦理更正,故已上傳之電子發票,依下列情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
未超過申報期限者如發現有開立錯誤情形,可由賣方營業人執行作廢電子發票功能或通知買方營業人逕予退回該發票。 
2.
已超過申報期限者,則由賣方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專案作廢,並上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上傳時需註明專案作廢文號。

 


Q27:營業人透過網頁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需要什麼樣的配備系統環境? 

097/03/03

使用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建議使用Windows中文版作業環境,搭配使用網頁瀏覽器IE 6.0版本(不支援IE 7.0以上),若要開立發票則需另外安裝讀卡機。

 


Q28: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或者與非營業人交易,是否均可申請使用電子發票? 

097/03/03

營業人可依自身需求,申辦不同角色之電子發票資格進行電子發票交易作業,如符合營業人與非營業人(B2C)交易使用電子發票申請資格者,應申辦B2C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如其銷售對象為營業人者,則應申請營業人與營業人(B2B)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

 


Q29:營業人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後,還可以使用紙本發票嗎? 

097/03/03

可以,營業人可視其相對營業人可接收發票情形,選擇使用紙本開立發票,或是上整合服務平台用IE透過Web開立發票,或是將發票資料透過AP2AP Gateway上傳及下載

 


Q30:營業人經核准使用電子發票後若不再使用是否會被稅捐稽徵機關要求強迫使用? 

097/03/03

不會。

 


Q31:營業人發票寄送及接收是否可使用工商憑證之軟體憑證,就不需工商憑證IC卡? 

097/03/03

若營業人需使用工商憑證之軟體憑證來做發票之傳送及接收,即不再需用卡片,惟需先向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錄此軟體憑證。

 


Q32:營業人申請「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是否一經核准,營業人即可預設僅提供電子發票,而消費者無法於完成交易前選擇接收紙本發票? 

097/03/03

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交易完成前依規定提示買受人必要之資訊外,並提供整合服務平台網站之網址及買受人接收電子發票訊息或索取紙本發票之選擇機制。

 


Q33:營業人於申請電子發票資格通過後,歷史資料是否要上傳? 

097/03/03

營業人只需將通過資格審查後的電子發票資料上傳即可。

 


Q34:營業人如何申請工商憑證?需要付費嗎?

097/03/03

經濟部針對所核可之公司行號,陸續免費寄送工商憑證IC卡及讀卡機,營業人若參加整合服務平台推廣研討會,並委推動小組代辨申請亦可提早免費獲得工商憑證IC正卡及讀卡機。若選擇自行申辨工商憑證IC正卡、附卡或軟體憑證,申請費用(含稅)為新臺幣420元,可上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http://moeaca.nat.gov.tw/)線上申辦(依申請範例填寫及注意事項),並蓋上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原始印鑑及負責人印章)。

 


Q35:營業人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來做發票寄送及接收嗎? 

097/03/03

第一次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需使用「財政部核准之憑證」(例如工商憑證),登錄為主憑證,再進入附屬憑證登錄作業授權自然人憑證,即可使用被授權的自然人憑證來執行發票寄送及接收確認作業

 


Q36: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是否會影響營業稅之申報作業? 

097/03/03

不會,營業人可利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媒體申報檔辦理媒體申報或採網際網路申報,除可節省進、銷項憑證之登錄時間外,並可減少錯誤。

 


Q37: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有何效益? 

097/03/03

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可以節省開立、郵寄或遞送發票之各項作業成本,縮短時程,節省統一發票倉儲空間,簡化資料整理、登錄等申報作業。又如能與其產銷或採購電子化系統結合,更可降低營運成本,提高經營效率。

 


Q38: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會不會增加被稅捐稽徵機關稽查之機會? 

097/03/03

不會,電子發票只是為統一發票作業開發另一種便捷之傳遞方式而已,至於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作業與流程,均與原規定相同,尚無改變或增加稽徵機關現行之審核作業。

 


Q39: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如有問題應該向誰提出嗎?

097/03/03

營業人如有問題可撥電子發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57-168或是利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首頁(http://www.einvoice.nat.gov.tw/)的「聯絡我們」。

 


Q40:為什麼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需要使用財政部核准之憑證? 

097/03/03

根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電子發票系統應達到資料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辦識及不可否認性,因此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搭配使用數位憑證以達上述要求,而且為保障營業人權益故所採用憑證之種類需經財政部核可。

 


Q41:消費者可否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上看到發票? 

097/03/03

消費者可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全民稽核」網頁查詢發票:
1.
消費者於收到業者開立電子發票通知後一個營業日才可以查詢。
2.
輸入發票號碼、發票日期、發票金額、個人識別碼後可查詢到「該發票狀態(例:該發票狀態是「已開立」)」。
3.
整合服務平台不提供捐贈發票註記的變更,消費者需依原始資訊查詢。


Q42:對於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作廢、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之情形(含專案退稅)時是否須即時上傳?

097/03/03

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作廢、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之情形(含專案作廢)時,應將相關資訊即時上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Q43:使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開立及接收方是否均須取得使用電子發票資格? 

097/03/03

是。

 


Q44:B2C業者須於何處放置整合服務平台的網站連結? 

097/03/03

B2C營業人應於銷售網站、型錄、電視購物節目畫面或以其他明顯方式提供整合服務平台網站之網址。

 


Q45:B2C業者若已使用電子發票,申請專案退稅時該如何辦理? 

097/03/03

營業人申請專案退稅之作業流程與目前紙本作業流程一樣。

 


Q46:B2C業者上傳發票後,對捐贈發票是否還需要通知消費者? 

097/03/03

對於捐贈之電子發票,營業人仍應依規定通知消費者並上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留存。惟避免爭端,B2C業者通知消費者時可將發票號碼末兩碼以「*」作為代表;上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資料須含完整字軌號碼,並註記「捐贈發票」欄位。

 


Q47:對於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作廢、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之情形(含隔月辦理之專案退稅)時是否須即時上傳? 

095/11/21

B2C業者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如有作廢、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之情形(含隔月辦理之專案退稅)時,應即時將相關資訊上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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