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專用】



一、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
     或交部中、南、東辦事處辦理;或向外交部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
  理人別確認
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
  (請參閱注意事項:第(5)點)


二、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三、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
       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
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照片一張黏
  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


四、護照規費為每本新台幣1600元。但未滿14歲者、男子年滿14歲之日至
       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及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兵役
  義務,尚未服役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新台幣1,200元。


五、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六、年滿14歲及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並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須顯示換補發
  日期)。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
  還),並附繳影本乙份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請保留完整記事欄)。


七、未滿14歲者首次申請護照應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
  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親自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或政府機關核發可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正本
  及影本)。


八、未成年人(未滿20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
  人
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除黏貼簽名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應
  繳驗國民身分
證正本。倘父母離婚,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
  件正本(如提供三個
月內戶籍謄本者請保留完整記事欄)及國民身分證
  正本。


九、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
  特殊姓名者,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
  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十、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之男子及國軍人員、
  服替代役役男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
       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外交部各辦
       事 處櫃臺,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
       直接向上述櫃臺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臺遞件。
      (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役男、國軍人員、後備軍人申請護照
         須知」)


注意事項:

1、照片規格:半身、正面、脫帽、露耳、不遮蓋,表情自然嘴巴閉
        合,五官清晰之照片,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頭部或頭髮不
        能碰觸到照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照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不
        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
        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照片勿
        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另幼兒照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
  (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
         利。)
 

2、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
       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
       發護照。
 

3、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護照加簽或修正各項規定及項目,請另參閱「申請護照各項加簽
  或修正須知」。
 

4、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
  換照。
 

5、申請換、補發新照或首次申請護照但經戶所確認人別者,可委任
  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
  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本),並
  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
 

6、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遺失補
  發為5個工作天。
 

7、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不休息;
  
另每星期三延長受理至晚間8:00止(國定例假日除外)。
 

8、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9、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以上須知內容僅供參考,請仍以現行法令規定為準。

如果您對本須知有任何疑問或不瞭解地方,歡迎逕向詢問臺人員洽詢。


申辦護照詢問電話:
本局02-23432807或02-23432808,
中部辦事處04-22510799,
南部辦事處07-2110605,東部辦事處03-833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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