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臨時登記後,可免除那幾項法規處罰?


一、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處6-30萬元罰緩,
  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二、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


  (1). 處6-30萬元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2). 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
     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三、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處罰之規定


  (1). 第86條第1款: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
     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2). 第91條第1項第1款: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處6-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
              制拆除。


四、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0條:

          未完成工廠登記,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應令其停工並
 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
 處2-10萬元。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地方主管機關收取之登記回饋金,作為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
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
應繳納登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
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
計算,但每件最高繳納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輔導期間屆滿,未依法補辦臨時登記或取得土地
與建築物合法使用者,如何處理?

 

  輔導期間屆滿(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106.6.2前),地方主管
機關將回歸本法、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依法處
理(即回復為未補辦前之狀態);未登記工廠業者有可能繼續遭受檢舉
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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