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改建免奢侈稅 需設籍1年

 

更新日期:2011/05/04 20:32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4日電)總統今天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條款規定,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銷售者免稅;施行細則進一步規定,所有權人需設籍1年以上,才符合自住定義。

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不在課徵範圍內。

對於「自住房地」的定義,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以及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除上述兩項規定外,奢侈稅施行細則進一步要求,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必須「屆滿1年」。

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只有1戶房地者,也不必課徵奢侈稅。

對於「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將採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包括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若是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總統公布奢侈稅條例後,財政部還要完成後續配套措施,報行政院核定後,才能確定施行日期。目前規劃時程為,下週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奢侈稅最快6月1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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